《子平真詮》四十一、論傷官沈孝瞻(清)
故有傷官用財者,蓋傷不利於民,所以爲凶,傷官生財,則以傷官爲生官之具,轉凶爲吉,故最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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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有傷官用財者,蓋傷不利於民,所以爲凶,傷官生財,則以傷官爲生官之具,轉凶爲吉,故最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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