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子平真詮》三十五、論印綬沈孝瞻(清)
棄之以就財官,如趙知府命,丙午、庚寅、丙午、癸已,則變之又變者矣。更有印透七煞,而劫財以存煞印,亦有貴格,如庚戌、戊子、甲戌、乙亥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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棄之以就財官,如趙知府命,丙午、庚寅、丙午、癸已,則變之又變者矣。更有印透七煞,而劫財以存煞印,亦有貴格,如庚戌、戊子、甲戌、乙亥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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