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神峰通考》序張楠(明)
或爲二婚側室之命也。財官死絕,當招過繼之兒。財堪養命,夫賴終身,二者死絕,則無以延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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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爲二婚側室之命也。財官死絕,當招過繼之兒。財堪養命,夫賴終身,二者死絕,則無以延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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