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命通會》卷六·論傷官萬民英(明)
木以火爲傷,以金爲官,火雖克金,若木繁火息,不得金削脫,難以通明,況金得火成器物之象,所以金水木傷官格不忌官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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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以火爲傷,以金爲官,火雖克金,若木繁火息,不得金削脫,難以通明,況金得火成器物之象,所以金水木傷官格不忌官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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