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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信我 · 自行翻查

三命通會卷六·論正財萬民英(明)

正財者,乃甲見己、乙見戊之例。受我剋制,爲我之妻,譬人娶妻,妻齎財嫁我,我必精神康強,而後可享用,若衰微不振,雖妻財豐厚,但能目視,終不得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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