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命通會》卷二·論三刑萬民英(明)
如戊戌,福聚之地,卻乙丑來刑則大吉。刑不入福聚之地,不爲貴命。餘準此推。經云:凡命定其無刑,先論太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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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戊戌,福聚之地,卻乙丑來刑則大吉。刑不入福聚之地,不爲貴命。餘準此推。經云:凡命定其無刑,先論太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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