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四雜論陳素庵(清)
以陽引陰,以陰引陽爲次,如引甲以丁,引乙以丙是也。若財印太強,則難概用引化,蓋財所生者乃官煞,恐克重身輕,愈爲弱主之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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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陽引陰,以陰引陽爲次,如引甲以丁,引乙以丙是也。若財印太強,則難概用引化,蓋財所生者乃官煞,恐克重身輕,愈爲弱主之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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