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三論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,四柱本吉耳。有遇刑而獲凶禍者,四柱本凶耳。非必皆刑之故。且不遇刑而獲凶禍,操威柄者,亦多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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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,四柱本吉耳。有遇刑而獲凶禍者,四柱本凶耳。非必皆刑之故。且不遇刑而獲凶禍,操威柄者,亦多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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