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三論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舊說曰,金剛火強,自刑其方也。夫太剛過強,是必害己之物,乃絕不傷他氣也。且辰午酉亥本支即刑本支,,尤不近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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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說曰,金剛火強,自刑其方也。夫太剛過強,是必害己之物,乃絕不傷他氣也。且辰午酉亥本支即刑本支,,尤不近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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