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三論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苟刑字在內不緊貼,或在外緊貼,競同閒字置之,勿論可也。其二支會合,以相貼爲妙,中間衝字間之,即破,閒字間之,亦遙隔無力,須天干領出可用,要之,較三支會合力量大遜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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苟刑字在內不緊貼,或在外緊貼,競同閒字置之,勿論可也。其二支會合,以相貼爲妙,中間衝字間之,即破,閒字間之,亦遙隔無力,須天干領出可用,要之,較三支會合力量大遜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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