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三論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舊又以距生月之前,十月爲胎元,或於四柱之後,複列一柱,夫人之生,或不及十月或逾十月,是何可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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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又以距生月之前,十月爲胎元,或於四柱之後,複列一柱,夫人之生,或不及十月或逾十月,是何可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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