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三論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非若干之合則合也,其不同者二也。如寅申衝矣,而申中之寅,與寅中之甲仍有情。巳亥衝矣,而亥中之甲,與巳中之丙,仍有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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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若干之合則合也,其不同者二也。如寅申衝矣,而申中之寅,與寅中之甲仍有情。巳亥衝矣,而亥中之甲,與巳中之丙,仍有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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