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只爲梟正連綿,印得力兮,且忌貪財而壞。印太過兮,反以見財爲歡(財能壞印,取印爲用之命,不宜見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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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爲梟正連綿,印得力兮,且忌貪財而壞。印太過兮,反以見財爲歡(財能壞印,取印爲用之命,不宜見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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