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(舊以用神專一爲貴,然用神之力不逮,亦當再取相神助之。)。爲印爲官爲食神爲財,雖正而有時不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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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舊以用神專一爲貴,然用神之力不逮,亦當再取相神助之。)。爲印爲官爲食神爲財,雖正而有時不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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