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去官不過兩端,用食用傷皆可(去官留煞,必須食神傷官)。合煞總爲美事,合來合去宜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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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官不過兩端,用食用傷皆可(去官留煞,必須食神傷官)。合煞總爲美事,合來合去宜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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