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壬與亥而克丙,癸及子而傷丁,申內有壬,丙逢必害,丑辰伏癸,丁遇無情(假如丙火日干,以壬水爲偏官,亥申兩支,所藏壬水,亦偏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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壬與亥而克丙,癸及子而傷丁,申內有壬,丙逢必害,丑辰伏癸,丁遇無情(假如丙火日干,以壬水爲偏官,亥申兩支,所藏壬水,亦偏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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