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同我者陽見陽,陰見陰是爲比肩而可用。異我者,陽見陰,陰見陽,是爲劫財而起爭。古今分六格兮,六,未足以盡干支之理,(官煞財印食傷,乃是六格)舊取一用兮,豈能盡喜忌之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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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我者陽見陽,陰見陰是爲比肩而可用。異我者,陽見陰,陰見陽,是爲劫財而起爭。古今分六格兮,六,未足以盡干支之理,(官煞財印食傷,乃是六格)舊取一用兮,豈能盡喜忌之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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