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籍原文核對

不需信我 · 自行翻查

命理約言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
或謂犯歲而致災必重,或謂合歲而引悔成凶,夫犯必日之財官,非正即偏,有何不利?合必日助之正配,非官即財,正喜相逢,惟衰官不任財官,反罹其禍,非太歲每逢克合,必害厥躬(凡日干犯太歲者,如甲見戊,乙見己之類,皆爲偏財。

段落 mingli-yueyan-04-30public-domain
↗ 開啟公有領域原文(Wikisource)

此段為公有領域典籍逐字擷取,零 AI 生成;原文亦存繁化前底本,可逐字審計。我們寧可少引、不可錯引——驗不過的引文一律捨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