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或謂犯歲而致災必重,或謂合歲而引悔成凶,夫犯必日之財官,非正即偏,有何不利?合必日助之正配,非官即財,正喜相逢,惟衰官不任財官,反罹其禍,非太歲每逢克合,必害厥躬(凡日干犯太歲者,如甲見戊,乙見己之類,皆爲偏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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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謂犯歲而致災必重,或謂合歲而引悔成凶,夫犯必日之財官,非正即偏,有何不利?合必日助之正配,非官即財,正喜相逢,惟衰官不任財官,反罹其禍,非太歲每逢克合,必害厥躬(凡日干犯太歲者,如甲見戊,乙見己之類,皆爲偏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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