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),或水或金佔四柱之各半(各佔二干二支之謂)。或木或火,判兩類而相停,相生必欲平分,無取稍多稍寡,相剋務須均敵,切忌偏重偏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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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,或水或金佔四柱之各半(各佔二干二支之謂)。或木或火,判兩類而相停,相生必欲平分,無取稍多稍寡,相剋務須均敵,切忌偏重偏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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