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如丙辛化水格,逢丙運或辛運,爭合妒化,致丙辛化水不純仍是丙火辛金,爲之還原,災殃立至,自屬不免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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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丙辛化水格,逢丙運或辛運,爭合妒化,致丙辛化水不純仍是丙火辛金,爲之還原,災殃立至,自屬不免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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