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從煞其常,正官理應同例,從財固美,食傷力亦相當(舊書謂日主無根,可以從煞從財,其實日主果系無根,官亦可從,食傷亦可從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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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煞其常,正官理應同例,從財固美,食傷力亦相當(舊書謂日主無根,可以從煞從財,其實日主果系無根,官亦可從,食傷亦可從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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