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二賦二十篇陳素庵(清)
或先財後印,必印不與財戰者,乃能扶吉而抑凶。或先印後財,必財之不爲印害者,始爲有得而無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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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先財後印,必印不與財戰者,乃能扶吉而抑凶。或先印後財,必財之不爲印害者,始爲有得而無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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