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如寅時一二刻,則丙火用事,三四刻則戊土用事,後四刻則甲木用事。夫月支尚無分日用事之理,安有一時之間,某刻金水當權,某刻木火司柄者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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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寅時一二刻,則丙火用事,三四刻則戊土用事,後四刻則甲木用事。夫月支尚無分日用事之理,安有一時之間,某刻金水當權,某刻木火司柄者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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