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陽之所墓,既能分日,陰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時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諸干皆共三十一日,豈非四時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
段落 mingli-yueyan-03-57public-domain
↗ 開啟公有領域原文(Wikisource)此段為公有領域典籍逐字擷取,零 AI 生成;原文亦存繁化前底本,可逐字審計。我們寧可少引、不可錯引——驗不過的引文一律捨棄。
陽之所墓,既能分日,陰之所墓,何不亦分日乎?四時只有三百六十五日,乃每支中諸干皆共三十一日,豈非四時共三百七十二日乎?
此段為公有領域典籍逐字擷取,零 AI 生成;原文亦存繁化前底本,可逐字審計。我們寧可少引、不可錯引——驗不過的引文一律捨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