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今列舊例於左,若果如其所分,則己有戊,猶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論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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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列舊例於左,若果如其所分,則己有戊,猶可言也,亥有戊,寅申有巳,有是理乎?古今論命,曾有遇亥月而取戊,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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