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然取用神之法,雖當專一而不玄眩,宜變通而不拘。如正偏官格,有時制化互用,甚或生制參用,況行運數十年,無俱木俱金之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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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取用神之法,雖當專一而不玄眩,宜變通而不拘。如正偏官格,有時制化互用,甚或生制參用,況行運數十年,無俱木俱金之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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