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至舊書論女命,止許一官,不宜重見,此始兩干兩支,重見非宜耳。若甲官帶寅而得祿。帶卯而有制,此乃吉而有力,即官煞兩遇去留得法,亦自無害,凡財印食傷皆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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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舊書論女命,止許一官,不宜重見,此始兩干兩支,重見非宜耳。若甲官帶寅而得祿。帶卯而有制,此乃吉而有力,即官煞兩遇去留得法,亦自無害,凡財印食傷皆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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