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如弱扶之以水,水扶太過,制水以土,水扶不及,生水以金。木強抑之以金,金抑太過,制金以火,金抑不及,生金以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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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弱扶之以水,水扶太過,制水以土,水扶不及,生水以金。木強抑之以金,金抑太過,制金以火,金抑不及,生金以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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