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扶之不及,扶其扶者爲用神。凡強者亦抑,抑之者即用神也。抑之太過,抑其抑者爲用神,抑之不及,扶其抑者爲用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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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之不及,扶其扶者爲用神。凡強者亦抑,抑之者即用神也。抑之太過,抑其抑者爲用神,抑之不及,扶其抑者爲用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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