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財爲妻財,又可爲父,是翁與婦共矣,其悖戾四也。子與夫妻共有,至取財生官煞,將妻能獨生焉,其悖戾五也。
段落 mingli-yueyan-03-248public-domain
↗ 開啟公有領域原文(Wikisource)此段為公有領域典籍逐字擷取,零 AI 生成;原文亦存繁化前底本,可逐字審計。我們寧可少引、不可錯引——驗不過的引文一律捨棄。
財爲妻財,又可爲父,是翁與婦共矣,其悖戾四也。子與夫妻共有,至取財生官煞,將妻能獨生焉,其悖戾五也。
此段為公有領域典籍逐字擷取,零 AI 生成;原文亦存繁化前底本,可逐字審計。我們寧可少引、不可錯引——驗不過的引文一律捨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