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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約言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
化木以木論生克,化火以火論生克,雖己合甲仍是土,庚合乙仍是金,然單己之土,丁壬兩見,自以印財論,合甲之土,丁壬兩見,即以木論矣,獨庚之金,戊癸兩見,自以印傷論,合乙之庚,戊癸兩見,即以火論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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