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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約言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
然凡遇拱夾,終需辯論財官諸神,勿因拱夾合法,而隧取爲格局,斷其榮貴也。又舊書有夾邱拱財格,取癸酉日癸亥時,拱夾戌中丁火爲財,夫戌乃癸酉旬中之空亡,何取空財,亥亦癸酉旬之空亡,何能拱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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