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又爲傷官傷盡,反喜見官,將劫財劫盡,反喜見財,奪食奪盡,反喜見食矣。然官亦有可見者,身弱傷強而有印綬,可以見官,官生印綬,則身能任傷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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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爲傷官傷盡,反喜見官,將劫財劫盡,反喜見財,奪食奪盡,反喜見食矣。然官亦有可見者,身弱傷強而有印綬,可以見官,官生印綬,則身能任傷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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