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凡正格未有不相兼者,官煞必兼財印,印財必兼官煞,食傷必兼印財,推之須詳,取之須確,變格更宜精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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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正格未有不相兼者,官煞必兼財印,印財必兼官煞,食傷必兼印財,推之須詳,取之須確,變格更宜精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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