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故官煞相混,以去爲主,留不待議。看官煞去留法三官煞有真相混,有似相混,而非相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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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官煞相混,以去爲主,留不待議。看官煞去留法三官煞有真相混,有似相混,而非相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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