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合者羈絆也,官煞之逢合,自應以去論,舊書以合爲留之說,恐未妥耳。看官煞去留法二舊書所論官煞去留,大率言天干耳,雖言干而支藏之干在其中,干支互相去留,亦在其中,然使支有官煞,干無官煞,則支神相去留之法,不可不講也,今補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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