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總之官煞相混,去留淨盡爲上,雖不淨盡,而調劑合宜,勢歸於一者亦妙。煞不能歸一,寧以官混煞,勿使煞混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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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之官煞相混,去留淨盡爲上,雖不淨盡,而調劑合宜,勢歸於一者亦妙。煞不能歸一,寧以官混煞,勿使煞混官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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