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蓋官煞獨見,則因合而忘,官煞並見,則得合而留也。然究竟留者存留也,去其一,則其一自留耳,豈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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蓋官煞獨見,則因合而忘,官煞並見,則得合而留也。然究竟留者存留也,去其一,則其一自留耳,豈必有某神挽之使住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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