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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理約言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
蓋庚見乙系我克,故去;辛見丙系受克,故留也。舊又有貪合忘官,貪合忘煞之說。如甲以辛爲官,遇丙則辛貪合丙而忘官,乙以辛爲煞,遇丙則辛貪合而忘煞,得毋忘則不留,留則不忘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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