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命理約言》卷一法四十八篇陳素庵(清)
煞重官輕,不必去官,乃煞乃雄剛之氣,不畏混也。若官煞兩停,則當分去留,主中傷官有力,則去官用煞,主中食神有力,則去煞用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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煞重官輕,不必去官,乃煞乃雄剛之氣,不畏混也。若官煞兩停,則當分去留,主中傷官有力,則去官用煞,主中食神有力,則去煞用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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